「銘傳大學博士班、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」修正案,業已經109年6月8日第62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,俟報部備查後即開始實施。
第六條規定如下
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依照系(所、學位學程)規定時間內申請。
二、申請時,應檢齊下列各項文件:
(一)申請書。
(二)歷年成績表。
(三)論文初稿。
(四)指導教授簽名確認之「銘傳大學學生完成論文比對結果報告」。
三、指導教授、所屬系(所、學位學程)主管及論文計畫書考試委員會,需檢核論文符合系(所、學位學程)專業領域,方得同意申請,並報請學校核備。